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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造船暨輪機工程師學會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訂立)
(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台(81)內社字第八一九O四O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台(88)內社字第八八四一四八六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台內社字第O九一OOO二三五八O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第五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內社字第O九七OO六八二七四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一O九年七月十八日第五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一O九年九月十一日台內團字第一O九OO四七四九九號函予以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台內團字第一一一OO四七八八六號函予以備查)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造船暨輪機工程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Naval Architects and Marine Engineers,簡稱:SNAME(Taiwan)。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造船及輪機工程師研究造船及輪機工程學術,協力發展造船暨輪機工程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首都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於各地凡有廿五人以上者得設立分會。
   
第二章
     
第五條:
本會會務如下:
 
(1)
關於接受公私立機關或個人委託研究或解決有關於造船及輪機工程上一切問題等事項。
 
(2)
關於舉行造船及輪機工程學術演講會,設立分類研究小組,以促進造船工程學術發展之有關事項。
 
(3)
關於徵集造船及輪機圖書規範及其他有關文件,並調查國內外造船及造機工程事業之發展,以供學術界及實業界參考有關之事項。
 
(4)
關於草擬造船及輪機工程名詞及其有關造船造機工程各項試驗標準、物料標準與其規範等事項。
 
(5)
關於研究培植造船及造機工程技術人才之教育方案事項。
 
(6)
關於刊發會誌、會報、及編印有關造船造機工程書籍與雜誌等之有關事項。
 
(7)
關於協助會員介紹職業事項。
 
(8)
辦理其他有關造船造機工程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
 
(1) 正會員;(2) 初會員;(3) 學生會員;(4) 團體會員;(5) 名譽會員;(6) 永久會員。
第七條:
凡屬造船、輪機、電機、電子或其他有關工程之工程師,具有六年以上之工程經驗,其中並有三年係負責辦理工程業務者,由正會員二人之證明,得請求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納費後,為本會正會員,正會員得照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一次繳納永久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
凡具造船、輪機、電機、電子或其他有關工程之大專院校學生資格者,由所屬系所科主任之推薦,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納費後,為本會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初會員。
第九條:
凡屬造船、輪機、電機、電子或其他有關工程經驗者,得請求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納費後,為本會初會員。
第十條:
凡在國內大學工程學院或獨立工學院或同等工程專科學校造船、輪機、電機、電子或其他有關工程科系畢業者作為三年工程經驗,肄業者作為二年工程經驗,凡在國內外大學或工程專科學校教授造船、輪機、電機、電子或其他有關工程或在有關造船、輪機研究機構從事研究者得以工程經驗論。
第十一條:
凡與造船及輪機工程事業有關之機關、學校及其他學術團體或交通航業機關,由會員五人以上之介紹,得依其意願申請為本會一、二、三或四級團體會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照章繳費後,依申請等級,一級得派代表四人,二級得派代表三人,三級得派代表二人,四級得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二條:
凡從事造船及輪機工程事業有關特殊貢獻而非本會會員者,由本會會員十人以上推薦,經理事會認可,提交年會或大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凡初會員、正會員有表決權,罷免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團體會員均應指派代表參加本會,所派代表權利之行使與會員同。名譽會員無表決權,罷免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本會之初會員自入會日算起三年後,直接由本會會員委員會提報理事會確認升級為正會員。
第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自願退會者,得函知理事會表示之。
第十六條:
凡本會會員連續三年以上未繳納常年會費者,本會得以自動退會論。
第十七條:
凡本會會員言行有損及本會名譽者,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信條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推定或指派之職務。
 
(3)
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下列之權利:
 
(1)
按照第十三條之規定本會各級會員分享其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2)
本會會員有享受本會所出版之刊物、圖書免費贈閱或予以折扣之權利。
 
(3)
本會會員有享受借閱本會所收藏之圖書、雜誌、表報之權利。
 
(4)
本會會員得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二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十一條:
(1)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社會有資望之人士充任之。
 
(2)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監事會通過聘請歷屆理事長擔任,並請其中一人為全體顧問召集人。
 
(3)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組織理監事會,全部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必要時經理監事會決議得改採通訊方式選舉之。另訂之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1)
本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表之。
 
(2)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五條:
(1)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2)
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以補足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有下列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辦理各該有關之事項:
 
(1)
會員委員會
 
(2)
學術委員會
 
(3)
論文委員會
 
(4)
獎章委員會
 
(5)
選務委員會
 
(6)
技術委員會
 
(7)
財務委員會
 
(8)
出版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各委員會之人數視事務之繁簡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辦理細則另訂之。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2)
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3)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4)
決定經費預算。
 
(5)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3)
召集會議並決議本會進行方針。
 
(4)
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決議案件。
 
(5)
核准會員入會。
 
(6)
保管本會基金及一切資產及其帳目。
 
(7)
辦理監事會移付執行案件。
 
(8)
督導各委員會及秘書長處理一切有關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2)
調查處理有關會員紀律事項。
 
(3)
審查本會各項費用及帳目。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理事長得酌量情形延期或召集臨時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規定如下:(以新台幣計算)
 
會員別
入會費
常年會費
正會員
400元
500元
初會員
300元
400元
學生會員
150元
200元
名譽會員
 
團體會員
 
 
 
30,000元 (一級)
20,000元 (二級)
10,000元 (三級)
5,000元 (四級)
如各級會員志願繳納較上列規定為高之會費時,本會得感謝其贊助並接納之。
第三十五條:
各級會員之入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清,常年會費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繳清。
第三十六條:
本會正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為發展會務或經費不足時,經理監事會議決,得另行籌募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構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第四十一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十人以上簽署,交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送請主管官署核備。
第四十三條:
凡會員大會有關本章程修正之議決案得依前條之規定,惟免付理監事會審核。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送請主管官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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